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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后保险人如何赔付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5-11-07 15:45:39【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在航空保险纠纷中,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者达成和解的,和解协议对于保险人是否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9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理由在于:一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保险纠纷,成本低,效率高,有利于化解矛盾。除非和解协议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比如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形,保险人已参与到和解中并且同意和解协议的,保险人应受其约束。二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合同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随意设置合同义务,除非第三人明确表示同意承担义务和责任。

举例说明,A公司将货物委托B公司托运,向C公司购买保险,保额100万元。运输过程中货物全损,损失数额为10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B公司向A公司支付赔偿80万元后双方无任何争议。此时若B公司未及时支付赔偿,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应当以80万元作为赔偿标准而非100万元。

我们团队认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1.保险人虽然因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而受其约束,但其保险责任仍是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是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到案件中,保险责任的承担要结合和解协议条款的文义等确定各方的真实意思。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就保险责任的承担予以明确,避免将来产生争议。2.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免除了保险责任。只是在此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请求依法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所负的赔偿责任并依据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进行核定。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50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上海闵行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上海三家律所共30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6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9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