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流纠纷]航空保险标的价值明显减少可否降低保费2026年10月09日 22:10
-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9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可能出现另外一些情形,打被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费与承保危险之间的对价平衡关系,使保险人承担的危险或保险金赔偿责任明显减轻,在此情形下如果保险人继续按照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危险和价值收取保险费,同样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收取的保险费较多、承保的危险、承担的责任较少。鉴于此,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是必要的。 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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