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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险的除外责任与免责条款的区别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5-11-10 15:03:47【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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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除外责任亦称“责任免除”。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灾害事故及其损失范围。其表示方式有列举式和不列举式两种。列举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举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例如,地震、洪水、瘟疫等。不列举式,即所谓倒扣法,凡是未列入承保责任范围的均属 “除外责任”。由这些除外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除外责任更多的理解为不保险的范围。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免责条款则更多的理解为无论是保险责任还是除外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基于此免责的约定。

举例说明,在航空货物承运人运送一批货物至法国某机场,飞行至以色列上空时,飞机副驾驶对机上货物进行检查时,发现货物包装有破损,为避免被追责,随即打开舱门将上述货物弃置,买受人接收货物时发现短缺,承运人随即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我们团队经分析认为,航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是航空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不是除外责任。也就是保险应当保障的。但副驾驶员的故意弃置行为则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属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该种行为甚至可以被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或是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着重注意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50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上海闵行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上海三家律所共30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6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9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