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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共同海损分担责任无法确定时应该怎么处理?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3-11-13 16:40:31【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维护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额外费用,以及在共同危险被解除之后为安全地完成航程所支付的必要而合理的费用,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财产的比例予以分摊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如何进行分担,与当事人之间的过失紧密相关,而其中比较受关注的一个问题即是:当没有办法确定共同海损分担责任时,应该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应的案例中给出了态度。

在黄进水等诉尤可标等共同海损案中【(2011)粤高法民四终第9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引起本案共同海损的碰撞事故发生之后,碰撞双方已达成的赔偿协议表明双方均有过错,在没有确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是否由航程中一方过失,以及是由可免责过失还是不可免责过失引起的时候,可以先推定航程中各方都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进行共同海损的理算,随后再决定共同海损的分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判决的认定前提是在“没有办法确定共同海损分担责任时”的情况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这表明,我国《海商法》本质上是希望将共同海损的理算和责任分摊分开进行,互不影响。针对这一法条,可能航程中的一方存在过失造成相应的共同海损损失,也可能过失不能确定或无法很好的厘清相应的比例及各自的部分,但是这都不影响分摊的进行,只是在分摊之后,如果能够确认一方或多方主体存在相应的过失,那么请求人可以就相应的部分向存在过失的人进行追偿。

例如,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船员组织全力抢救船舶,保护了A、B、C三部分货物货主的权益,经计算共同海损牺牲费用90万元。在请求责任分摊之时,暂无法确定A、B和C三者之间是否存在过失,但经过查看各收益方对此挽救了相应的收益财产比例,可以先按照这个比例在其中理算牺牲费用90万元。等计算完毕之后,等待事实查清和责任分清之后,再看是否有一方存在过失,进而去决定是否按照这样的比例分配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假如经查证发现,事故是由于B货货主瞒报危险货物造成的,那么B自然不可能被分摊相应的损失,而是要承担全部事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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