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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如何判断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3-12-11 15:16:31【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团队官网:wuliulvshi.com、专业处理海事海商、航空陆运等物流法律纠纷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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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营运实务中,船舶营运关系可能比较复杂,在发生碰撞事故之后可能要涉及到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这一问题。理论上,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有多种方式,主要是以“实际控制论”和“实际受益论”两种不同的做法为主。编者通过举例进行分别的说明:假设A是船舶B的登记所有人,A将船舶光租给C,由C来实际的操纵和运营船舶,而后C在运营船舶的过程中与其他船舶相碰撞,需要承担损失责任的50%。在本案中,如何根据不同的理论来确定B船的责任主体,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又是做何规定的?

 第一种理论是“实际控制论”。“实际控制论”认为,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与管理人都有可能是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关键是要看船舶是由谁来控制,谁就是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在上述案例中,如果A没有将船舶光租出去,而是自己运营一条船舶、配备船员的话,那么A就是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而如果A已经将船舶光租出去,由光租人C运营船舶、配备船员的话,那么A就不是船舶的实际控制人,而是由C来承担责任。

第二种理论是“实际受益论”。“实际受益论”认为,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即使不是实际控制人,但如果对肇事船舶享有某种利益,也可认定为碰撞责任主体。根据这一个理论,A即使不实际的控制船舶,但由于他对船舶仍然享受某种利益(如收益),那么A和C都将需要承担相应的碰撞责任,此时责任主体有两人。

两种理论各有相应的优势,也存在着相应的问题。我国《海商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采取了折衷的做法,辩证的吸取了上述两个理论中有益的部分,综合的构建了一套确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则。我国《海商法》第21条与22条规定了因船舶侵权产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享有船舶优先权权利主体的范畴,它包括了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规定》第四条认为:“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租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租人承担。”综合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与管理人都可能承担因船舶碰撞而导致的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船舶已经光租出去,那么除非船舶所有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过错,否则在这一期间是应由光租人来承担因碰撞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翟东卫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民法硕士,2007年起专注于物流法律服务,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瀛尊律所现有员工160多人,其中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48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与境外多家律师事务所有固定合作关系,在处理物流法律领域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9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