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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6年,现由4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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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胡天骄律师
2024年02月28日 16:19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成员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阅读(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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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团队]李怡晓律师
2024年02月27日 15:07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广州负责人
瀛和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10多家物流协会、近200家物流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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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师: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2023年08月24日 16:51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主体需要在法院公告的权利期限届满之内进行登记,当船舶被扣押并将导致拍卖之时,法院会依法发布公告,所有对该船享有权利的人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否则,法院便不再受理并视为是海事请求权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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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师简述:提单背面条款效力的认定/深圳海事海商律师
2023年07月26日 14:55
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单系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经过协商的提单背面条款亦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确定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依据。国际航运界,诸如B公司等大型班轮公司均有经过严格审核的制式提单背面条款,并公布于班轮公司的官网。该类提单背面条款一般包括对运输合同所涉主体的界定、首要条款、承运人免责条款等相关内容。对于提单合法流转后提单背面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认识趋于一致,即后手提单受让人因未参与提单背面条款协商过程,该条款对后手善意受让人不生效力。诉诸于本案,A公司系以收货人身份自托运人天农保加利亚公司处受让该提单。虽然根据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规定予以确定。但如前所述,因A公司未参与涉案提单背面条款的协商过程,该背面条款对A公司不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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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简述海损担保函的种类及其法律效果
2021年12月28日 14:56
共同海损担保函,是收货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的一份书面文件。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如果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并且需要分摊共同海损的事实是成立的,货方可能会被要求分摊共同海损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为了保证能够及时的提取货物,避免因共同海损损失分摊费用未被清偿而无法及时提取货物,会请求货物保险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此种担保函,以保证届时可能产生的共同海损损失分摊费用能够得以偿付,从而保障自己针对所收取货物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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