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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简述航空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5-05-20 15:29:13【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签订、履行、变更航空保险合同的过程当中由于各种原因会产生相应的纠纷。关于航空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律做出专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之所以做出专门规定,是考虑到保险合同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另外,司法解释增加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解决保险争议,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在民诉法地域管辖标题之下,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为列举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概括式),对合同纠纷或其他有关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选择管辖法院之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概括性规定所使用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措词同样表明:第35条属于解决合同争议之特殊地域管辖相关规定的范畴

举例说明:A公司购买了B公司的航空保险,B公司所在地位于S市,A公司标的所在地位于N市,双方合同约定:若发生保险事故,A公司需向B公司书面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应手续,若双方对履行合同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需向M市Z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团队认为:对于航空保险公司的管辖法院,首先要确认双方合同内是否存在约定,由于民诉法关于保险合同的地域管辖规定并非专属管辖,各方当事人有权以合同形式约定管辖法院,若双方未约定受诉法院所在地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按照被告所在地或被保险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具体到上述案例,合同约定A公司需向M市Z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了N市和S市的管辖。

律师团队介绍: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两家律所共22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8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7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