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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提单背面条款效力的认定/深圳海事海商律师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布日期:2023-07-26 14:55:06【

一、基本案情:

2015428日,A公司向天农保加利亚公司购买一批玉米。就34箱玉米的海上运输,委托B公司承运。B公司同意承运,并拟出4130号和4131号两份提单。阳明公司接受订舱后,合作船公司达飞轮船公司取消了部分船期。阳明公司未举证证明告知嘉益公司。2015719日,4130号提单项下20箱玉米中转港比雷埃夫斯港运往深圳赤湾港。但4131号提单项下的玉米并未同船装载,而是于82日才在中转港装船运往深圳赤湾港。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B公司签发的4131号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天农保加利亚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为A公司,提单右下角载明,货物的接收、保管、承运和交付均适用本提单正面和背面的条款。提单背面条款第5条载明了船公司的自由绕航条款、第11条载明了承运人不应就供应商未能要求适当集装箱的行为或疏忽承担任何责任、第16条载明了承运人不对由于潮湿引起集装箱内的表面生锈、氧化或任何类似情况承担责任。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2015912日,4130号提单项下玉米运抵赤湾,A公司提取后,未发现货物质量问题。2015108日,4131号提单项下玉米被运抵赤湾,开箱检验后发现玉米霉变、生虫。公证行进行查勘检验。受损玉米共计为25.70玉米之所以产生霉变,很大可能是因为货物本身含有水分,和/或在运输过程中温差变化所造成。货物在集装箱内储存过长时间,也是导致霉变的因素之一。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20151028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了玉米销售处理告知函,载明由于超出正常运输时间,涉案玉米发生变质、有异味、发霉、生虫和毒素超标,只能降价销售。多家客户到现场看货,出价最高的仅为每吨1000元,A公司准备按该价格进行销售止损,现通知B公司。如无回复,视为B公司同意按每吨1000元价格进行销售。B公司回复称,涉案玉米受损与该公司无关,且根据提单背面条款第11条和第16条,该公司可免责。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20151029日,A公司将本案受损的353.26吨玉米按每吨1000元出售。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本案未受损玉米的交易价格为每吨2000元(港口清关完税后小船板交货价格)。后A公司向B公司书面索赔人民币401 000元(到港后商检熏蒸处理站中转运费2800元、吊车费用7840元、商检熏蒸消毒费5600元、熏蒸处理站费用7000元、集装箱超期使用费24 500元、玉米变质销售损失为353 260元)。因B公司拒绝支付前述款项,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1 000元。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二、法院观点:

关于B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4131号提单项下的14箱玉米海上运输事宜,A公司合法取得该正本提单,A公司和B公司依法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案涉提单背面条款虽载明承运人享有自由绕航且免责的内容,但B公司未举证就前述提单背面条款与A公司协商一致,且前述条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管理货物义务以及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得不合理绕航义务,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四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的规定,该背面条款无效。因此,B公司需要为A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三、律师建议:

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单系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经过协商的提单背面条款亦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确定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依据。国际航运界,诸如B公司等大型班轮公司均有经过严格审核的制式提单背面条款,并公布于班轮公司的官网。该类提单背面条款一般包括对运输合同所涉主体的界定、首要条款、承运人免责条款等相关内容。对于提单合法流转后提单背面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认识趋于一致,即后手提单受让人因未参与提单背面条款协商过程,该条款对后手善意受让人不生效力。诉诸于本案,A公司系以收货人身份自托运人天农保加利亚公司处受让该提单。虽然根据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规定予以确定。但如前所述,A公司未参与涉案提单背面条款的协商过程,该背面条款对A公司不产生拘束力。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四、律师团队: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 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现由4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 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作为物流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供应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3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 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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