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事海商]海上运输合同纠纷律师简述如何确定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2024年06月05日 15:10
-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海事海商等领域17年,是23家物流协会和460家物流企业的法律顾问。文章讨论了多式联运的定义、特点及其在远洋运输中的主导地位,并涉及了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和《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指出各区段应适用该区段的诉讼时效规定,并同样适用中止、中断、延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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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简述涉外船舶抵押权确权诉讼程序2024年05月20日 16:45
- 船舶抵押权是债权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者者第三人在船舶上设立抵押权。依照《物权法》规定,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其设立受《物权法》和《海商法》同时调整。依照《海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此可以看出,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其抵押权的设立并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而是对抗要件。同样,在建船舶也可以设立抵押权,这是海商法的特别规定。涉外船舶的抵押权设立适用船旗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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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律师简述民用航空器碰撞的管辖2024年05月14日 14:38
- 民用航空器碰撞事故发生后,航空运输承运人或代理人将不可避免的面临索赔。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约定的,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可;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就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争议的解决了。旅客、货主向哪一个、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个指的分析的问题。 在我国,人民法院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解决“哪一个”的问题,级别管辖解决“哪一级”的问题。 首先分析航空器碰撞的地域管辖。无论是航空器与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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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律师.被保险人怠于行使权利是否会影响其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金?2024年05月11日 16:23
- 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实施相应的救助措施,并及时的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换言之,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除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之外,还应该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此项义务,因此造成了扩大化的损失,保险人便因此不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即是被保险人怠于行使权利所产生的相应影响。 在实践案例中,宏基燃料公司因在关联诉讼中怠于行使权利不得向保险人太保财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全部保险赔偿金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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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律师简述如何理解托运人应指示正确目的地的义务2024年05月07日 15:07
-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运输合同的一种,与海上、公路、铁路运输一样。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重要义务之一就是向承运人指示货物运输的目的地,航空货物运输也不例外。只不过因为航空货物运输有其特点,其目的地就更加复杂,有可能根据其贸易术语的不同,目的地也不同,(航空运输纠纷律师)例如,有指示工厂交付、指定目的港交付、边境交货等。但无论目的地如何变化,贸易术语如何应用,其正确的目的地肯定有一个准确的地点。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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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航空运输纠纷在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电子数据如何举证2024年04月29日 14:28
- 电子数据证据既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身处航空运输纠纷当事人的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如何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呢?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其证据的真实性从而采纳该项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提供视听资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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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瀛尊动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代理案件入选广州海事法院2023十大典型案件2024年04月24日 13:55
- 2024年3月19日,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颜业祺律师、施煜娜律师代理的(2022)粤72民初446号深圳琪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加煜科技有限公司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经广州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从多个维度分析评选,入选广州海事法院2023年十大精品案例。 案情简述: 被告加煜公司委托原告琪悦公司为其提供至亚马逊FBA仓库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中,被告于2021年3月2日委托原告出运的一票货物交由长荣公司实际运输,并于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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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否因转让而消灭2024年04月09日 14:21
- 航空器优先权是重要的法定担保物权,是航空器救援人和保管维护人优先主张权利的依据和重要保障。在航空运输业中,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是常见现象,民用航空器转让后,航空器的优先权是否一并转移?还是随着航空器的转让而消灭? 在这里我们还是用海上运输业的船舶作为对比,依据《海商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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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海事海商律师简述:招标文件和往来文件可否视为已经形成了租船合同?2023年12月13日 11:07
- 在近些年的案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不签订书面租船合同,在发生争议之时,海事法院就会依法来认定合同是否成立。 在天津 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某钢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中,秦皇岛公司就埃及桩管项目钢管海洋运输及港口操作、绑扎加固事宜进行招标,标书中明确投标人应缴纳人民币600万元的保证金,并在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与钢管公司签订合同。天津物流公司到钢管公司处进行投标,但未缴纳保证金。秦皇岛公司向天津物流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与物流公司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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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如何理解民用航空器的活扣与死扣2023年11月15日 14:25
-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包括通用航空器、商业航空器,目前司法实践中,民用航空器的保全和处置也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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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船舶已经交付?-船舶买卖纠纷2023年11月10日 15:12
- 在船舶买卖关系中,交付是船舶物权变动行为生效的关键要件。与房地产买受不同的是: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发生变动是看交付行为是否完毕,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像房屋买卖那样未经登记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因此,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船舶已经交付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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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文章]航空货运单是否可以背书转让?2023年10月31日 14:13
- 航空货运与海上货运有相似之处,多为国际运输,兼具国内运输。其运输凭证亦有相似之处,航空货运中运输凭证称为航空货运单,海上运输中则为提单。在海上运输中,提单不单单有运输凭证的作用,并且其本身就是物权凭证,在司法实践当中,例如针对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视为侵权诉讼。相比较之下,航空货运单就要“逊色”许多,航空货运单在当前环境下,还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在航空货运领域中,航空货运单是否可以像提单一样背书转让?是否在将来的某一时期之后也可以作为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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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无单放货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界定2023年10月30日 15:47
-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2021)沪72民初997号 原告:上海九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 被告:深圳市巡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B1公司”) 被告:赫伯罗特船务(中国)有限公司(简称“B2公司”) 被告:赫伯罗特股份公司(德国公司)(简称“B3公司”) 判决结果:对A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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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纠纷]历时三年多,标的额45万美元的涉外案件最终胜诉!2023年10月19日 15:53
- 原告与被告一系运输合同关系,双方自2012年起即建立长期交易关系,被告一委托原告处理货物的国际航空运输事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被告一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下达委托指令,沟通货运信息、核对账目及沟通付款信息等。自2018年起,被告一称因资金问题逾期支付原告运费。2018年底,原告与被告一通过邮件对账确认,截至对账当日被告一尚欠原告453067.33美元,并制定还款计划。但被告一出具付款计划后并未按照付款计划履行,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运费453067.3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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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违反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2023年09月13日 14:48
- 在之前我们介绍的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时,我们指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要求被保险人相应加付保费。据此,可能很多实务人士认为,在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下,违反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并不会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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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师简述:简谈海上货运代理人的“履行辅助人”2023年09月05日 08:56
-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后,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但是如何去认定什么叫做“转委托”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事情,有时候受托人未必把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去做,而是聘请一位“履行辅助人”,这种情况下相当于给受托人找了一个帮手帮助其打理一些事项而已。尽管如此,这两个概念之间却并不一定能真正的区分开,什么时候是“转委托人”,而什么时候又是“履行辅助人”,它们分别又会得到法律上怎样的对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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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师简析:光船租赁合同会允许承租人再转租吗?2023年08月28日 16:25
- 船舶出租人未必放心(除非出租人本身同意),因为很可能这个第三人对船舶维修和保养的水平和责任性不如原来的承租人,这样就给自己的船舶带来了很大的运营风险,从而可能损害出租人的利益,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海商法》要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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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海商]海事海商律师: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2023年08月24日 16:51
-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主体需要在法院公告的权利期限届满之内进行登记,当船舶被扣押并将导致拍卖之时,法院会依法发布公告,所有对该船享有权利的人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否则,法院便不再受理并视为是海事请求权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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