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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航空公司能否因航空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租金?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5-11-24 15:56:41【

融资租赁形式涉及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以及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两种法律关系。在航空器融资租赁过程中,如果航空公司发现航空器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呢?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经营性租赁合同中,航空器的种类、规格及型号都是由租赁公司选择的,租赁公司对此航空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使航空器处于适于适航状态。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航空公司负责检查验收飞机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租赁公司航空器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向航空公司做出担保。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免责条款在以下情况下失效:1、航空公司依赖租赁公司的技能而确定航空器或出租人对航空器的选择进行干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2、出租人违背诚信原则,明知航空器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3、出租人直接负责决定航空器的种类、规格与型号等。因此,如果出现质量瑕疵问题,航空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七百四十二、七百四十三的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举例说明,2016年10月20日,A租赁公司与B航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B航空公司向A租赁公司租赁一架大型民用飞机,租赁期为12年。飞机及其出卖人C飞机制造公司B航空公司自主选择并对其选择负全部责任,A租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自交付之日起,该飞机在质量保证期间出现任何质量或权利瑕疵时,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处理该瑕疵。2016年10月22日,A租赁公司依约向B航空公司交付了飞机B航空公司在接收后分别出具《技术验收证明》《最终接收证明》,确认已对飞机(包括其发动机)进行过检测,飞机符合产品说明中的各项描述。飞机交付后,B航空公司进行了试运行,但随后一台发动机损坏导致飞机不能正常运行,B航空公司将损坏的发动机发送给制造商进行维修,但是多次维修后仍未解决质量问题,影响了飞机的运营。因此,B公司以因质量问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多次拖欠租金。原告A租赁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航空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及违约金。被告抗辩因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飞机长期停放无法使用,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A租赁公司应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飞机系由航空公司自行选定,其质量问题并不能对抗租金支付义务,A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航空公司可另行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结合案件分析可得,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航空公司发现航空器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而非以此为由,拒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当然,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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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