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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保险的法定解除方式和约定解除方式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5-12-09 14:48:22【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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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解除事由,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举例说明:若货物发运前,已知收货地由于气候原因导致航班无法着陆,那么该运输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由于该事件符合法律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事由,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亦可行使法定解除权,单方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若货物发运前,航空燃油费用大幅上涨,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带来巨额损失,那么承运人可以与托运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承运人若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运输费用,若托运人不同意解除,承运人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另外,约定解除的权利义务向后消灭,不溯及既往。

我们团队认为,法定解除区别于约定解除最大的特征是一旦构成法律规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不必征得对方同意,而协议解除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法定解除权本质系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后即行生效,若对方当事人对解除有异议需起诉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但行使权利的期限为一年。约定解除不囿于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解除时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合同解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50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上海闵行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上海三家律所共30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6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9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