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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使用权可否作价出资设立公司-航空运输律师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3-11-28 14:28:30【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在公司法规定范围内较为多样,主要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为主。其中包括货币出资,主要是指有限公司股东直接以资金投资的形式,对公司的投资。以其认缴的资金足额存入有限公司账户。以实物作为出资,依法将实物真实估价不得高估低估,但是非公司所需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出资。以实物出资需依法办理实物转移手续。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该类出资需为合法拥有确需法律程序确认。同样该类出资形式是需要真实估价,不得高估低估。另外该类出资方式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土地使用权出资。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归于国家,故土地形式出资需以使用权作为出资。并且土地使用权出资,还需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民航企业的投资人看到了土地使用权出资,进而想到了可否以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出资。同样是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原因是我国城镇土地所有权归于国家,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国家让渡的只是使用权。而民用航空器使用权则不同。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是不可以评估作价的,与之相似的有房屋使用权、机动车使用权、劳务等。

我们团队认为,民航企业的投资人想要用民用航空器出资,是能以民用航空器本身出资,即实物出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故想要以民用航空器出资的,必须将航空器交付公司。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6年,现由4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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