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物流纠纷律师、航空运输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7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在实际航空运输业务中,由于航空运输方式的便捷性和全球性,托运人可以选择一笔货物或是多笔货物在各个目的地之间运输。《蒙特利尔公约》称之为“连续运输”。
在连续运输的过程当中,托运人可以选择由同一承运人运输,也可以选择多个承运人运输。这就有可能出现托运货物在运至最终目的地发生货损,或是迟延履行的情况(延误)。若出现该种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无法查明其究竟是哪一管段的承运人的责任,又当如何处理?
举例说明,日本甲公司向英国乙公司出口一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合同约定,该笔货物由甲公司负责运输,货物重量2吨,贸易术语DDP,目的地伦敦希斯罗机场。甲公司与南方航空公司签订《国际航空运输合同》,该笔货物全程由南方航空公司承运。南方航空公司在抵达俄罗斯后,与俄罗斯丙公司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由丙公司托运案涉货物至德国,丙公司抵达德国后与德国丁公司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由丁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输至英国伦敦希斯罗机场。后案涉货物部分损失抵达伦敦希斯罗机场,英国乙公司向日本甲公司索赔,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后,向南方航空公司索赔,南方航空公司追加丙公司、丁公司为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南方航空公司将记录货物装卸以及离港的全过程监控提交至法院,证明了再其管段货物包装与状态良好。丙公司与丁公司无法举证。
综合案件分析,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六条:三、关于行李或者货物,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有权接受交付的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托运人甲公司依据公约规定有权向第一承运人南方航空公司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另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一、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货损,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第一承运人南方航空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再其运输期间货物状态良好,相当于已经“自证清白”,余下的两个公司未能证明再其航空货运期间无过错,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