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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使用权可否作价出资设立公司-航空运输律师

民用航空器使用权可否作价出资设立公司-航空运输律师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是不可以评估作价的,与之相似的有房屋使用权、机动车使用权、劳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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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用航空器的活扣与死扣

如何理解民用航空器的活扣与死扣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包括通用航空器、商业航空器,目前司法实践中,民用航空器的保全和处置也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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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共同海损分担责任无法确定时应该怎么处理?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共同海损分担责任无法确定时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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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船舶已经交付?-船舶买卖纠纷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船舶已经交付?-船舶买卖纠纷

在船舶买卖关系中,交付是船舶物权变动行为生效的关键要件。与房地产买受不同的是: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发生变动是看交付行为是否完毕,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像房屋买卖那样未经登记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因此,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船舶已经交付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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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共同海损担保函及限额担保的认定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共同海损担保函及限额担保的认定

海事海商律师总结:在海损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要求各受益方出具共同海损担保,担保人应各受益方要求出具担保函的一系列行为,符合民事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规则,应当认定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系共同海损担保函。担保人声明承担责任的限额则为共同海损担保函的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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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海运承运人的火灾免责问题

如何分析海运承运人的火灾免责问题

海运承运人对于货差货损免责的重要情形之一就是火灾免责,是指在责任期间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火灾造成时,海运承运人免责,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火灾免责的范畴是广泛的,在燃烧、灭火以及清理过程的中会产生与火灾相关的货损,如灭火液体致使的货物浸泡损失、烟熏所产生的损失等,这些都是因火灾导致损失而免责的范畴。海运承运人的火灾免责规定在《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当中,解析海运承运人的火灾免责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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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单是否可以背书转让?

航空货运单是否可以背书转让?

航空货运与海上货运有相似之处,多为国际运输,兼具国内运输。其运输凭证亦有相似之处,航空货运中运输凭证称为航空货运单,海上运输中则为提单。在海上运输中,提单不单单有运输凭证的作用,并且其本身就是物权凭证,在司法实践当中,例如针对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视为侵权诉讼。相比较之下,航空货运单就要“逊色”许多,航空货运单在当前环境下,还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在航空货运领域中,航空货运单是否可以像提单一样背书转让?是否在将来的某一时期之后也可以作为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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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简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所谓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是指侵害人应该对受害方因船舶碰撞所产生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直接损害赔偿原则在《1985年碰撞损害公约》第五条中有着明确的体现。根据第五条的规定:“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碰撞直接造成的损害方可追偿”。这里的最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是“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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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年多,标的额45万美元的涉外案件最终胜诉!

历时三年多,标的额45万美元的涉外案件最终胜诉!

原告与被告一系运输合同关系,双方自2012年起即建立长期交易关系,被告一委托原告处理货物的国际航空运输事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被告一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下达委托指令,沟通货运信息、核对账目及沟通付款信息等。自2018年起,被告一称因资金问题逾期支付原告运费。2018年底,原告与被告一通过邮件对账确认,截至对账当日被告一尚欠原告453067.33美元,并制定还款计划。但被告一出具付款计划后并未按照付款计划履行,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运费453067.3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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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违反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在之前我们介绍的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时,我们指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要求被保险人相应加付保费。据此,可能很多实务人士认为,在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下,违反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并不会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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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纠纷:国际航空货运的清关义务

国际航空运输纠纷:国际航空货运的清关义务

在当前航空货运贸易中,各大航空运输公司和航空运输代理公司都会有代理清关的增值服务,这也是导致很多人以为是由承运人负责清关。但其实不然,航空运输公司和航空运输代理公司应当在得知合同约定的贸易术语后,明确提供报关文件的义务方在与其取得配合后顺利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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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简谈海上货运代理人的“履行辅助人”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简谈海上货运代理人的“履行辅助人”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后,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但是如何去认定什么叫做“转委托”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事情,有时候受托人未必把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去做,而是聘请一位“履行辅助人”,这种情况下相当于给受托人找了一个帮手帮助其打理一些事项而已。尽管如此,这两个概念之间却并不一定能真正的区分开,什么时候是“转委托人”,而什么时候又是“履行辅助人”,它们分别又会得到法律上怎样的对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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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析:光船租赁合同会允许承租人再转租吗?

海事海商律师简析:光船租赁合同会允许承租人再转租吗?

船舶出租人未必放心(除非出租人本身同意),因为很可能这个第三人对船舶维修和保养的水平和责任性不如原来的承租人,这样就给自己的船舶带来了很大的运营风险,从而可能损害出租人的利益,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海商法》要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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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海事海商律师: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主体需要在法院公告的权利期限届满之内进行登记,当船舶被扣押并将导致拍卖之时,法院会依法发布公告,所有对该船享有权利的人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否则,法院便不再受理并视为是海事请求权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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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FOB贸易术语下收货人承担的分析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FOB贸易术语下收货人承担的分析

涉案运费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B公司并非是垫付实际承运人运费后的追索,而是其自身作为涉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权利的直接主张。该笔运费金额根据买卖合同贸易术语虽与案外人确定,但A公司未提出该约定金额不合理,对金额予以认可,A公司负有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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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提单背面条款效力的认定/深圳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提单背面条款效力的认定/深圳海事海商律师

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单系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经过协商的提单背面条款亦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确定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依据。国际航运界,诸如B公司等大型班轮公司均有经过严格审核的制式提单背面条款,并公布于班轮公司的官网。该类提单背面条款一般包括对运输合同所涉主体的界定、首要条款、承运人免责条款等相关内容。对于提单合法流转后提单背面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认识趋于一致,即后手提单受让人因未参与提单背面条款协商过程,该条款对后手善意受让人不生效力。诉诸于本案,A公司系以收货人身份自托运人天农保加利亚公司处受让该提单。虽然根据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规定予以确定。但如前所述,因A公司未参与涉案提单背面条款的协商过程,该背面条款对A公司不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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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系列二:如何从本约与预约的角度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航空运输系列二:如何从本约与预约的角度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这类框架协议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合同双方谋求一定大批量的合作契机,托运人谋求更加优惠价格,如有托运业务时直接按照订立的框架协议来订立具体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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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系列一:航空货运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航空运输纠纷

航空运输系列一:航空货运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航空运输纠纷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讲,航空运输资质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不同,前者是作为航空运输实际承运人的资质,后者是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资质。我国法律对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资质仅是管理性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虽然如此,仍建议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企业在取得资质后从事该项业务,以避免行政处罚和合同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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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如何看待实际托运人以未取得提单为由向货代主张损害赔偿?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如何看待实际托运人以未取得提单为由向货代主张损害赔偿?

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有时候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会产生工作上的纠纷,尤其是在海上运输合同中,委托人很可能因自己没有取得相应的提单而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进而会要求货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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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专题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专题

提货不着虽然本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风险,但并非所有的提货不着都应当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既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但是,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指的风险,都应当具备不可预见性和责任人不确定性的特征。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利用接触、控制保险货物的便利,故意毁损、丢弃或无单放行以至提货不着,是确定的责任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可以预见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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