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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被保险人A公司与保险人B公司于1997年7月4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份,约定:被保险人A公司,保险标的物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计550508美元,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1981年1月1日)规定的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按1.01%计共为5560.13美元;开航日期根据提单,航程为上海至圣彼得堡,责任起迄期间为仓至仓,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在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写在港全部卸离海伦后满60天为止。保险公司B据此签发了保险单,A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A公司在贸易合同中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是付款寄单,因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A公司因提不着货物,便向保险人B公司提交了索赔单据和涉案货物在圣彼得堡报关的材料,要求赔偿。根据保险人B公司的主要险种条款汇编介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在保险公司业务习惯上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在内的11种普通附加险,“提货不着”指“整件提货不着”。
此后,双方经多次协商不成,A公司提起诉讼。
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理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提货不着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提货不着虽然本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风险,但并非所有的提货不着都应当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既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但是,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指的风险,都应当具备不可预见性和责任人不确定性的特征。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利用接触、控制保险货物的便利,故意毁损、丢弃或无单放行以至提货不着,是确定的责任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可以预见的事故。本案是因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持有正本提单的托运人/货主提货不着。无单放货虽然能导致提货不着,但这种提货不着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特征,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承保的风险。
最终,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一,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应把握并遵循保险承保的内涵,不可随意扩大解释;
在实务中,一般人对于保险的理解大多在于“转嫁风险”,但何种风险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当事人往往会有所忽视。在上述案件中,A公司遭受损失是因为并未正确把握保险公司承保“一切险”的保险范围,认为只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提货不着的情形,则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此案件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无论是在投保前期的协商阶段还是在后期申请理赔的阶段,均应深刻把握保险承包的内涵:即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风险,都应当具备不可预见性和责任人不确定性的风险。在投保前期的协商阶段,公司应将上述承包内涵作为谈判之底线。在保险公司明确同意拓展承保范围并签订书面合同的,即便后续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亦可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若在投保阶段保险公司并未达成承担可预见性风险的合意,那么在收集相关证据申请理赔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及证明事故的不可预见性。
其二,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对条款逐一做明确的说明;
无论是保险合同还是保单,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文件多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作为缔约强势方,往往不同意对保险条款予以修改。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或个人应在投保或签订保险合同的协商阶段,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所涉的格式条款逐一做充分且明确的说明,确认其提供的承包范围能够覆盖己方需求,而不能仅根据险种名称或投保价格进行粗略判定,由此确保投保险种满足企业风控要求。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如若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则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作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利的解释。但在当今保险公司已具备完善的法律风控体系的情况下,从未履行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这个角度来主张条款无效难度较高。故在企业的实务管理中,律师建议是首先要明确自身的投保需求,而后与保险公司进行详细的磋商,以最大化地保障自身权益。
其三,加强企业内部运营风险防控,避免诉求无基础。
通过保险转嫁的风险很有限,故企业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内部运营的风险防控措施。就上述公报案例来看,原告遭受损失是因为其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故案涉货物滞留在港口,随后被承运人无单放货而后导致提货不着。无单放货虽然能导致提货不着,但这种提后不着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特征,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承保的风险。也就是说,追根溯源,原告是因为未能及时控制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而提货不着。在实践中,导致投保人遭受损失的情况很多时候出自于内部管理,如收货、仓储、派送等内部管理的可控阶段,就上述情况所导致的损失,往往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之内。故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内部运营风险防控,避免诉求无基础。
二、法官观点:
三、律师实务分析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