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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析:光船租赁合同会允许承租人再转租吗?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布日期:2023-08-28 16: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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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中是否允许承租人再转租船舶是实践中广为受到关注的一个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还可以分为两个子问题:“光船租赁合同会不会允许承租人再以光租的形式转租船舶?”和“光船租赁合同会不会允许承租人再以期租和航次租船的形式转租船舶?海事海商律师对这两个子问题分别予以解释:

一、“光船租赁合同会不会允许承租人再以光租的形式转租船舶?”

这个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五十条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在胡林等诉戴少才等非法占有船舶返还纠纷案【(2015)琼海法重字第4号】中,海口海事法院就认为:林串与两原告签订的《船舶“浚波四号”转让合同》中虽约定了涉案船舶在所有权转让给胡林(船舶所有权人)后仍由林串经营使用,但并未约定林串(光船租赁人)有权将船舶转租给他人,故而租赁关系不合法。

       实际上,我国《海商法》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限定,其核心的关键点就是“谁来实际营运船舶?”。我们知道,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很有可能就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他不会将船舶任意的租给想当然的一个人,而是要审视和考评承租人是否有能力去营运和维护船舶。如果出租人知道承租人无法良好的营运和维护船舶,租赁给他会大概率的产生船舶受损和被破坏的风险,那么任何一个理性的出租人都不会轻易的将船舶租出去。

     而如果在未经船舶出租人的同意下,承租人以光租形式再租给第三人,那么就意味着第三人作为转租合同的承租人,由他来实际的管理并营运船舶。而就这点来看,船舶出租人未必放心(除非出租人本身同意),因为很可能这个第三人对船舶维修和保养的水平和责任性不如原来的承租人,这样就给自己的船舶带来了很大的运营风险,从而可能损害出租人的利益,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海商法》要做此规定。

二、
“光船租赁合同会不会允许承租人再以期租和航次租船的形式转租船舶?”

由于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与光船租赁合同有很大的区别,至少在实际运营船舶的问题上,与光租人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配备船长和船员,管理和操纵船舶的权利仍然属于出租人,也就是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之身上。因此,《海商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影响承租人以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的形式转租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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