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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相关问题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布日期:2021-09-14 14:27:57【

            海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载货船船长签发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或者货物装船的凭证,提单上会记载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争议仲裁条款等。除记名提单外,其他提单可以背书转让或者任意转让。正因为其流通性和提单持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承运人往往将可以约束承运人和托运人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当中,通过仲裁条款对提单所有人的主张进行抗辩,实际上是承运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中,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其中交易习惯在海事领域有《纽约公约》和几百年的航运交易习惯予以确认。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承认提单仲裁条款。但在实践过程中,有以下几项问题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1、提单并入条款写明并入一切租约条款,未特别列明并入仲裁条款。这种情形下,仲裁条款未被并入提单。这是仲裁条款独立性所决定的,理解其效力可以参照普通合同约定管辖条款。


2、提单背面记载仲裁并入条款。这种情形下,仲裁条款未有效并入提单中,未在租船提单的正面予以明示,故亦未产生有效并入提单的法律效果,不能约束提单持有人。


3、提单仲裁条款对非提单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这是由仲裁条款的自愿性所决定的。


相关案例:


在〔2010〕辽民三他字第2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诉格林福特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和〔2010〕民四他字第70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当中。最高院认为,格林福特有限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不属于涉案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涉案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只能约束船舶出租人NCS有限公司和船舶承租人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涉案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因未在租船提单的正面予以明示,故亦未产生有效并入提单的法律效果,不能约束提单持有人


由此可以看出,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我国的司法实践给予了比较苛刻的条件,第一,受并入条款约束的为提单当事人;第二,并入条款必须在正面予以明示;第三,必须写明仲裁条款并入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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