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承运人其承运的货物的相关信息。国内法和《华沙公约》均规定了托运人对托运货物的性质如实申报的义务,当然还有其他包括数量、重量等如实申报要求。当托运人未如实申报其货物性质,导致货损或者迟延履行进而产生损失,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是本文欲讨论的问题。
在(2021)京03民终10701号上诉人德润奥瑞公司与被上诉人天地国际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当中,2019年8月6日,乙方天地国际公司与甲方德润奥瑞公司签订《TNT国际航空快件运输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国际航空快件服务,以及有关的报关服务和其他服务。甲方对其账号下所产生和相关的全部费用承担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进出口快件的运费、与托运或货件相关之各类税金和政府规费、附加费及国际空运提单上所载之其他费用,乙方为甲方垫付的款项。乙方定期向甲方寄送发票明细清单,账单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甲方收到。
甲方应在发票明细清单中载明的发票日期起30天内将账单结清。2019年9月9日,德润奥瑞公司向天地国际公司出具代理报关委托书,约定德润奥瑞公司委托天地国际公司代理填单申报等通关事宜。2019年9月10日,海关口岸检验检疫记录记载,经查水性漆成分丙烯酸属于2015危险化学品目录内产品,暂时监管待处理。2019年9月23日,德润奥瑞公司委托南京海关危险货物与包装检测中心对水性漆样品进行检测,结果为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因迟延履行,德润奥瑞公司向天地国际公司主张索赔。
我们物流律师团队认为,依据依据《华沙公约》第五条规定:(1)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第八条规定:航空货运单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一)货运单的填写地点和日期;(二)起运地和目的地;…… (七)货物的性质;(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号数;(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对托运人并无如实申报义务的特殊规定。那么依据《《华沙公约》》和《民法典》的规定,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当对自己的货物充分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是危险品或含有危险品成分、是否是违禁品或者是目的港当局不允许进口的货物等。在本案中,托运人在申报时未如实告知承运人其托运的货物有可能含有危险化学品成分的货物,导致承运人在清关时受阻。理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