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有时候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会产生工作上的纠纷,尤其是在海上运输合同中,委托人很可能因自己没有取得相应的提单而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进而会要求货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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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不着虽然本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风险,但并非所有的提货不着都应当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既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但是,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指的风险,都应当具备不可预见性和责任人不确定性的特征。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利用接触、控制保险货物的便利,故意毁损、丢弃或无单放行以至提货不着,是确定的责任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可以预见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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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下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规范在该法第四章的、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方“承运人”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中对船舶适航义务的保障期间和标准有着相对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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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一种由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针对特定货物的物权凭证。据此,如果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提货时不提交提单,承运人有权拒绝交付货物,并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的持有者,即使实践中收货人凭借副本提单和保函前来提货,承运人也不能将货物交付给副本提单的持有者,否则便可能要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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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两位主要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同时适用《海商法》和《合同法》,上述两部法律在同一法律位阶,系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未予调整的部分应当适用《合同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运输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在《合同法》第十七章中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中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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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和要素十分重要。结合上一节提到的共同海损的定义,应该对共同海损本身的构成要件进行说明和解析。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共同海损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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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3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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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解读不应该把基层人民法院完全等同于区、县一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虽然为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对于海事海商案件来说它的审级是第一审,也可以认为是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这细节的差别,应该提请实务人士注意。因此,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案件,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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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能会选择“一切险”,即除了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之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对于一切险而言,实务中有两个错误的认识需要及时予以厘清: 第一,“一切险&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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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物流企业在业务中常见的运输单证,几乎所有物流企业都不可避免的接触提单,全面了解提单在法律上究竟有什么样的效力,能够帮助物流企业避免很多业务操作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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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可能为同一主体,且必须要对承保的货物享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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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98 6775 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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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否申请所属地海事法院扣押另一方当事人光租而来的船舶,是海事和海商实务界中的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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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否申请所属地海事法院扣押另一方当事人光租而来的船舶,是海事和海商实务界中的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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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对于涉及到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部分时,根据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应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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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纠纷,在纠纷解决之前,保险人往往不会轻易的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这就产生了保险赔偿事后产生的利息问题。如果法院确认了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人不仅需要理赔其所拖欠支付的保险赔偿,还应当支付这笔保险赔偿所产生的利息,即被保险人的利息损失。面对海上保险赔偿中的利息计算问题,编者认为有下列几个要点需要给予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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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以国内国际相融合、线上线下相融合、商务法务相融合,为您的案件免费诊断并提供海事海商纠纷、航空运输诉讼、陆路运输纠纷解决方案,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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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货代企业,运费收入可以说是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所以说更应该关注与运费相关的法律问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谁来支付运费、怎么支付运费,是一个非常实在和接地气的问题。运费的支付方式是比较灵活的,既有可能是由托运人来支付,也有可能是由收货人来支付,也就是俗称的运费预付、到付。对此,编者有必要系统的来为大家整理一下,并阐述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希冀为同行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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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对于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来讲,货代企业很多情况下都是托运人,而一旦货物在船公司的责任区间内发生货损或货差,船公司欲以前述免责事由进行抗辩,那么我们就需要初步判断理由是否成立,进而决定在商业索赔谈判中的强势程度或索赔底线,所以货代企业对于前述概念的初步理解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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