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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海运承运人的火灾免责问题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布日期:2023-11-01 14:20:31【

  • 海运承运人对于货差货损免责的重要情形之一就是火灾免责,是指在责任期间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火灾造成时,海运承运人免责,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火灾免责的范畴是广泛的,在燃烧、灭火以及清理过程的中会产生与火灾相关的货损,如灭火液体致使的货物浸泡损失、烟熏所产生的损失等,这些都是因火灾导致损失而免责的范畴。海运承运人的火灾免责规定在《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当中,解析海运承运人的火灾免责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 (1) 火灾免责的除外事项:
  •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明确界定了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的除外情形是“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本人的过失”与前款规定的“船长、船员、引航员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所产生的过失”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可以理解为承运人本人所犯的过失或私谋,即故意或过失引发的船舶火灾,包括在开航前及开航当时未能保证船舶适航、未能尽到妥善的管货义务以导致船舶发生火灾,甚至承运人为了实现某种个人利益故意的指示和操纵船长、船员、引航员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毁坏船舶或纵火,最终导致了船舶火灾和货物灭失,这些情形都会导致承运人不能援引《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而免责;对于后者而言,“船长、船员、引航员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所产生的过失”则限于驾驶船舶的过失与管理船舶的过失,与承运人本人(雇主)是两类不同的主体,应分别的对待。

          (2) 火灾免责的举证责任:

  1. 承运人依《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主张火灾免责是直接的,货方如果要主张海运承运人火灾免责的除外事项,需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这对于相较于实际承运人来讲的托运人也就是货代公司来讲,举证责任无疑是非常之重的。在中国人保上海市分公司诉中远货运有限公司一案中,中远集团承运“Hanjin Pennsylvania”轮船于斯里兰卡海域时发生火灾,中远集团援引《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火灾)主张免责,而此时法院认为,本案货损是由于船舶突然发生爆炸并起火造成的,承运人享受免责的权利,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船舶爆炸起火是由于中远集团过失造成的,因此本案中远集团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货方若想让承运人承担因火灾而导致的货损赔偿,需要主动收集和掌握关键性的证据。

  2. 当然实务律师中针对火灾免责的抗辩往往都会另辟蹊径,除对火灾产生的原因进行关注外,同样着眼于是否能够提供承运人存有过失是其中的关键性问题,货方只要举证证明承运人存在过失,即使船舶火灾是由于意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仍然有可能存在胜算的机率,例如在the Eurasian dream 一案中,法院认为:“船舶虽因意外着火,但船员没有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也没有获得相应的培训,遇险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此时承运人仍然存在过失,亦不能主张火灾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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