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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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当中,被保险人不乏“鬼迷心窍”之人,航空货物承运人或是卖方、买方在购买保险后遂生歹意,他们认为交给保险公司保费后,自己的货物或者民用航空器在运输过程当中并未发生保险事故,自己的保费貌似白交了,因为保险费用价格不菲,他们就想到了虚构保险事故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赚取不当利润。这就是虚构保险事故的行为。当然,不单单是以上所述的原因,还有其他的原因司法实践当中层出不穷。
举例说明,甲公司为即将托运的一批货物投保了货损险,交付乙航空公司托运。甲公司工作人员黄某趁该批货物在乙航空公司疏于管理的时机将部分货物掩藏,并伙同丙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王某办理虚假的保险理赔手续,嗣后,又将掩藏的货物交付托运。理赔员王某将虚假的现场勘验资料上传至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据影像资料和伪造的现场证明文书进行了赔付,赔付款项由黄某和王某私吞。赔付后,保险公司在核定下一年度保费时告知甲公司由于出现保险事故,保费上涨。甲公司负责人不解,其投保的货物在保险期间未曾有过事故发生。经初步调查,有人人为虚构了该次货损事实,随即报警处理。
我们团队认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诚信履行合同。虚构保险事故会导致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时受损。故该种行为值得严厉惩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虚构保险事故导致双方受损,是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值得一提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偿的还可能成为行政处罚案件,甚至上升至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