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翟东卫、颜业祺、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7年。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在上文中笔者提到,框架协议签订后,在双方开展业务时须签订一个个具体的合同用以实际履行。这里就要引入一个概念,即: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和海运合同、铁路运输以及公路运输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双方签署合同(达成合意)后合同成立。区分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在(2018)粤71民终133号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联邦广州分公司和金圣斯公司签订的《联邦快递服务结算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该协议仅为双方就航空运输服务和运费结算达成的框架性协议。双方合作进行航空运输事务的框架协议,不能直接证实涉案运输事务是否发生,但证明了双方当事人的运输服务应按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违反框架协议约定的条款,则构成违约,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为了举一反三,我们进一步假设:若联邦广州公司违反价格优惠条款向托运人索取常规或更高的价格,致使承运人不愿履行该协议;或,若承运人违反禁运条款向联邦广州公司提供法律禁止托运的货物导致合同违法。
1、价格优惠政策一般会约定在框架协议,违反价格条款,则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禁运条款,例如托运人运输的是毒品、淫秽物品等,会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合同无效后托运人是否应当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008)武侯民初字第2423号成都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与广西中烟工业公司的航空货运案件中,广西中烟公司以其员工的名义委托成都宅急送公司运送一批货物到哈尔滨,由北京运往哈尔滨后货物破损,经航空公司检查发现包装箱内有20000个气体打火机。民航华北局以“造成一起严重危及航空运输飞行安全的事件”为由对成都宅急送公司处以30000元罚款。该案中,广西中烟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故意隐瞒真实货物的行为,使成都宅急送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20000个气体打火机当作资料运输,给成都宅急送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法院判令广西中烟公司赔偿赔偿损失24000元;成都快运公司退还运费280元。从判决中可以看出,广西中烟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但仅针对的是具体履行的合同而言,就框架协议而言,框架协议依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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