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网站网站地图在线留言欢迎光临物流律师网www.wuliulvshi.com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全国服务热线/微信198 6775 3581

聚焦瀛尊,了解更多物流诉讼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船舶已经交付?-船舶买卖纠纷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3-11-10 15:12:48【

在船舶买卖关系中,交付是船舶物权变动行为生效的关键要件。与房地产买受不同的是: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发生变动是看交付行为是否完毕,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像房屋买卖那样未经登记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因此,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船舶已经交付就显得十分重要。

案例:

关安钢诉施书铎、李民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鲁民四终字第31号】中,原被告双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由于原告无法支付相关费用进而想要买给修船厂。此时船舶尚在修船厂修理期间,原告称系因无钱足额支付修船费,压坞时间较长,被告施书铎收取的压坞费;被告施书铎称37万元系原告拖欠的修船费、压坞费及违约金,正是原告无法支付这部分费用才要出卖船舶给修船厂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交船的义务,船舶单证资料已经转移给被告(未有证据),而被告认为尽管船舶处在修船厂期间,但是没有受到相应的单证材料,故拒绝付款。双方就此发生了争议。

法院看法:

本案之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法院会如何认定船舶已经交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后认为:“原告作为船舶卖方,应依约、依法律规定向施书铎交付船舶。对于船舶实物交付,本案船舶买卖协议签订前,被告即因关安钢欠付船舶修理有关的费用而将船舶留置在其修船厂,被告已占有涉案船舶,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民法典》也延续了这一规则)的规定,船舶买卖协议签订生效之时就应视为原告将船舶实物交付于被告”这表明,法院支持:认定船舶是否交付的关键在于涉案船舶是否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经在被告的占有之下。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交付方式为“简易交付”,即动产物权(船舶)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对此,被告应该及时的给付船舶价款。

海事海商律师建议: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关键点值得实务人士注意。尽管原告的船舶已经实际的处于被告的控制之下并完成交付,但大多数当事人并不一定熟知简易交付的民法学理论,而往往更关注于单证流转的问题。尽管在实物交付的过程中,单证流转并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但是卖方应当将船舶单证资料已经直接转移给被告或者交付给被告所同意的第三人手中。整个过程应当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或者整个过程是在特定的环节、有特定的办理人士(如银行)见证下进行的,否则会大大的阻碍了买卖关系的进行,影响船舶的充分使用。在本案中,原告显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尽管这不能阻碍被告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原告的这种懈怠做法确实会带来诸多的麻烦和争议,海事海商律师建议实务人士要尽可能的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及时的提交船舶资料和单证。

    物流律师团队: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6年,现由4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7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作为物流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供应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 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业经验

关键词:船舶买卖纠纷、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律师、广州海事海商律师团队、广州海事海商律师、深圳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