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物流纠纷律师、海事海商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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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事海商审判的过程中,有越来越多的案例涉及到了重复保险的分摊问题,在上一节中我们对重复保险分担的比例责任原则以及可能产生的追偿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当下我们结合一个经典案例(取源于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审判情况通报及典型案例)来考虑:重复保险分摊是否以向责任人主张代位求偿为前提?
在忠诚保险公司与史带保险公司重复保险分摊请求权纠纷案中,阿萨伊公司与原告忠诚保险公司、被告史带保险公司分别在同期承保了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并未就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及其相应的后果进行约定。在原告赔付了全部的保险赔偿金时,要求被告分摊50%的保险赔偿金额被拒,故而诉至人民法院。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受到任何有关的证明资料和拒赔的相关文件。更为重要的是,原告也没有证明其已经行使了代位求偿权。
上海海事法院对被告的这项请求不予支持,他认为只要满足以下的几个要件,重复保险分摊就不以向责任人主张代位求偿为前提:
(1)主观要件符合。主观要件是指原告向被保险人已经作出的赔付必须是合理和谨慎的。这就意味着,原告不能违规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多赔付更多的金额,以主观损害其他重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原告应该给予阿萨伊公司赔付5万元,但它却在未审核材料或未谨慎的处理的情况下就给予了赔付,甚至是多赔付更多的款项以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符合。客观要件主要是针对被告人是否应该赔付被保险人而定的,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被告在其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也负有赔偿责任且原告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解除了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分摊请求权是成立的。
除了两个基础要件之外,上海海事法院还强调:分摊保险人可以行使针对被保险人的合同抗辩,但与被保险人向其他保险人自由求偿的权利冲突的抗辩除外。且重复保险分摊请求权的行使不以行使过代位求偿权为前提。如果被告认为自己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存在着其他问题或者存在着不予赔付的情形,那么被告可以针对合同发起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或者另行起诉,但是在本案中,如果不存在着相应的问题,仅以没有行使代位求偿权而拒绝分摊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