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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流律师简述:航次租船合同的几个重要的特点是什么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律师、物流律师 浏览:- 发布日期:2024-06-25 15:12:28【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2条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重要一种,货主往往需要向承运人订舱或者直接预定整艘船舶,船舶按照计划的班次和路线由一港驶往另一港。航次租船合同有几个重要的特点,它是有区别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深圳物流律师总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租人对船舶和货物负责。在航次租船合同之下,出租人往往就是承运人(也即是船方),他负责船舶的各个方面,包括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装载和积载货物,船舶都是由出租人所提供的船长和船员所占有,并由其经营和管理。与期租和光租相区别的是,期租和光租两者船方提供相应的船舶和船员,而船舶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是由承租方来打理的。

2、期租合同中往往约定合同中的各项内容。航次租船情况下,运输合同中往往会约定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装卸港口以及货物装卸期限和装卸时间等具体的内容,深圳物流律师认为可以将它类比成乘客购买一个航班由一地飞往另一地,而不是整个旅游团包机出行。实践中,期租合同订立的主动权更多还在于船方,货方只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把货物交付给船方承运,其他诸多事宜已经由船方事先规划和布置好了。因此,实践中常说的货方向船方订舱托运,指的更多的就是这种类型。

3、运费是按照所运货物的数量和费率计算。如果是期租或者光租的情况下,托运人需要支付的是租金,它会以整艘船舶(可能还包括船员配备)为视角要出租人按照某种方式予以支付,但是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很可能是货方)只是按照已经公布或协商好的费率来支付运费,虽然有时候可能会按照整笔运费来计算,即整笔运费租船或包船等。

4、费用划分和承担。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可能是货物装载、积载、平舱、绑扎、垫舱物料、卸载等费用;出租人承担的:船舶营运、燃料、港口费、船舶船员工资、伙食、维修保养、保险、检验等费用。